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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装翻新,销售欺诈,损害隐秘,消费者难以察觉


2007-03-09 阅读: 出处:车海中国 编辑:carsea

汽车的特殊性在于它是运动中的商品,有些经销商将车辆拆装、翻新后出售,所引发的问题不会即刻暴露,也不是验车环节就能显现。正基于此,法律对质量的隐蔽瑕疵也有所制约。

经典案例

新车原是拆装出售

20054月,张先生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洽谈购车事宜。双方约定,轿车价格为12.9万元,车辆上牌、保险、贷款等事宜由销售公司代办。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当场支付了订金3000元。

420日,在销售公司办好保险、贷款、上牌等手续后,张先生支付了全部的购车费用。可是,令张先生纳闷儿的是,销售公司提供给他的购车发票为苏州工业园区新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后在新车装潢过程中,抛光封釉师傅意外发现该车行李舱盖相邻的左后C柱尖角有油漆剥落、生锈现象。为此,张先生找销售公司询问,可始终没有说法。不久后,张先生在更换损坏的玻璃时,修理工又发现车后行李舱盖外有二处褶皱变形。

张先生随即将车开至4S店,经查,该车右前翼子板与内挡泥板连接螺栓明显被改动或换过。后经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检验,证实属拆装过;后行李舱盖外蒙表面有二处明显褶皱变形,属异常轻微碰撞所致。

726日,张先生将新泰公司及该销售公司以欺诈为由告到当地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12万余元,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

审判依据

被告未能有力举证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原告实际使用该车多日,但由于该损害位于车辆内部,并不容易发现。原告作为缺乏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基于对经营者的信赖,接收经登记合格的车辆后不可能再用专业的检测手段对车辆进行检测,故对并非显而易见的损害缺乏关注符合常理。被告未能举证证实该损害系原告使用期间所形成,其提供的出厂合格证明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损害并非形成于车辆交付原告之前,故法院推定拆装事实发生于原告接收车辆之前。

但对该车辆后行李舱盖外蒙表面有二处变形的事实,因该褶皱处位于车辆外侧,原告在接收车辆时对车辆的外观应已进行过一定的检查,且不能排除该处褶皱变形系原告在使用过程中所致,故法院不予采信。

审判结果

经销商退车还款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退还汽车,该销售公司返还全部购车款,另外赔偿装潢费、上牌费、车辆检测费等2万元。而新泰公司只是供货商,原告要求新泰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

隐蔽瑕疵属于质量问题

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许宝华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消费者权利一章详细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不仅规定了一般违约责任而且规定了惩罚性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隐蔽瑕疵”同样属于商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客观上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消费者去正规4S店购车,因为厂家和经销商是合同关系,经销商在售车前会对车进行全面检查并清洗,以确保交给客户的车是合格的。如果消费者仍想通过服务公司中介买车,建议在双方合同中就此类隐蔽瑕疵进行约定,如发生问题,可按约定承担责任。

007维权指导

发生类似纠纷,首先,消费者应及时告知商家,视情况及时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确认,从而在时间上取得主动地位。其次,就是要注意证据的保存,包括买卖关系的证据、有关商品维修鉴定的证据和有关损失的证明等要形成体系。如此,消费者的损失风险将会大大降低。如果进入诉讼,关于质量瑕疵,仍需经过权威机构鉴定。所以,消费者若存在怀疑,可在第一时间选择鉴定,如属商家问题,鉴定费由对方承担。鉴定报告、购车合同等可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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